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父母去世后总会给孩子们留下一笔遗产,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立遗嘱的意识,这就使得子女在继承遗产时会产生纠纷。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和解决纠纷,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继承顺序和原则,这就让人们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正确的继承顺序应当是什么?什么人可以多分得遗产?什么人应当少分?什么人没有资格继承?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介绍:
李X是李X、李X、李X的父亲,李X的妻子张X去世多年,李X在妻子去世之后没有再娶。大儿子李X是二级残疾,一直由小儿子李X监护照顾。女儿李X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儿子王X。小儿子李X的妻子是邓某,两人有一个女儿李X。
两年前李X所有的一套房产A动迁,李X、李X、李X、李X和邓某作为安置对象,每人可获得安置费20万元,大家商量后决定再选购基地的安置房两套,一套房产B由李X和李X出资购买,另一套房产C由李X和邓某出资购买。因为李X和李X的安置款不足以购买房产B,所以决定从李X和李X的安置款中分别拿出10万和19万用作房产B的购置。
李X生前一直是由李X照顾,在他们共同生活的期间,李X曾多次脑梗住院,2008年李X因脑溢血留下后遗症,下半身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切均由李X悉心照料直至去世,丧葬事宜也全部由李X负责操办。王X在母亲李X去世后就未曾与李X来往过,也没有对李X尽过赡养义务。现李X去世,留下一份《遗产委托书》,表明其房产归李X继承,但对于拆迁获得的20万元安置费尚未确定继承份额,因此李X、李X将王X、邓某和李X起诉至法院,要求明晰各方财产。
法律解读:
按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李X留下了《遗产委托书》,表明房产由李X继承,故《遗产委托书》实为李X所立的遗嘱。因为当有遗嘱的时候,遗嘱继承是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所以本案中,可以优先适用李X《遗产委托书》的相应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X的女儿李X先于李X去世,因此本应由李X继承的份额,可由其儿子王X代位继承。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李X在世时,一直是由李X照顾,李X尽到了抚养义务。而王X从未对李X进行过抚养照顾,从法律上来看,李X应当多分,而王X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