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父母去世后,生前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事后子女间自行协商,签订一份关于父母遗产的协议,其中一个子女以当时被迫签下协议,只以遗嘱行使自己权利履行义务,其余子女能否主张自身权利?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介绍:
潘XX与廖XX系夫妻,生有四个儿女,大女儿潘X,二儿子潘X,三女儿潘X,小女儿潘X。潘X于1986年去世;潘X与戴XX系夫妻,生有一女戴某,潘X于1987年6月23日报死亡,两位先于父母去世。
潘XX与廖XX有一处私房,位于上海市某某路18弄5号102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从2003年起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小女儿潘X进行照顾,廖XX为了让家里不要因为遗产而弄不愉快,因此在去世前清醒时立下遗嘱:在廖XX去世后,坐落于上海市某某路18弄5号102室由女儿潘X和潘X共同继承。并经过公证。在2006年8月潘XX去世,两年后,廖XX也因病去世了。两位老人去世后,潘X和潘X双方协商,准备将系争房屋出售。
事后于2008年10月21日,戴XX、潘X、潘X及其他家庭众亲友就系争房屋分割进行协商后,共同在书面《约定》上签名,该《约定》内容如下:潘X、潘X、潘X、潘X系已去世潘XX、廖XX之子女,两位老人去世后遗留了一套系争房屋。为免日后四子女为该房产权益起纷争,在众亲友都在场的情况下,本着公开、公正立场,对该房产做如下分割:1、该房产归属四位子女或其后人共同继承;2、老人生病期间,各子女照顾老人方面有所差别,分割该房产时有所平衡侧重;3、根据该房产最终出让总价,经各方协商现作如下比例分割:假设该房产总价为60万元,分配比例按潘X10万元,潘X10万元,潘X15万元,潘X25万元。如该房产最终出让价高于60万元,则多余部分归潘X所有。
2008年11月5日,潘X、潘X与案外人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以63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该63万元中13.5万元在潘X处,其余款项均在潘X手中。之后,潘X向潘X要其余的4.5万元,戴XX以潘X的继承人名义向潘X要10万元,潘X不愿将钱款给付,因此双方提起诉讼,认为潘X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本案中原告潘X和戴XX都认为按照《约定》内容,潘X应给付属于他们的财产,被告潘X则以廖XX所立遗嘱和签订《约定》时是被迫的,而非自愿进行抗辩。
《约定》这份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书面《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胁迫系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经其当时在场亲友证明,虽然协商过程确有争执,但该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因此被告不能以此进行抗辩,不履行其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如下: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戴XX10万元,给付潘X余下的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