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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屋的继承分割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老X与王X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大哥吴X,二姐吴X,三弟吴X。1985年5月,王X逝世。吴X单身。吴X出嫁,1992年育有一子徐X。吴X与钱X结婚,1996年共同生育一女小吴。1999年8月,吴X逝世。位于上海某处的私房房产曾是老X与王X的共同财产,于2009年10月拆迁。2014年11月,老X逝世。已逝的王X、老X、吴X均无立下遗嘱,于是乎各个继承人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

法律解读:

暂定认为除上述人物外,王X、老X、吴X均无其他在世亲戚。如果还有他们还有其他在世亲戚,且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则这个继承纠纷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Q:对于所涉私房房产未拆迁之前,以及拆迁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是多少?(此安置补偿仅指所涉房产产权人所应获得的补偿额)

A:王X、老X、吴X三人的死亡时间,分别发生三个不同的继承时间节点。按照三者的死亡时间顺序,分析如下:

1、 王X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所涉私房为老X与王X的夫妻共有财产,则作为王X的遗产部分系该私房房产的1/2份额。就王X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为老X,吴X、吴X和吴X,他们四人平分王X的遗产,各自继承1/2该房产的1/4。王X逝世后,他们对所涉私房房产各自的份额为:老X5/8(原对所涉房产拥有1/2份额,加上继承1/8所涉房产份额),吴X、吴X和吴X分均为1/8。

2、吴X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由于王X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并没有分割,故而由老X及吴X的儿子小X,二位分别转继承吴X应继承的所涉私房房产1/8份额。(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故吴X死亡之后,老X对所涉房产份额变为11/16(5/8+1/16=11/16),小X对所涉私房房产的份额为1/16。

3、老X死亡之后发生的继承:

由于所涉私房房产于王X、吴X死亡之后,老X死亡之前拆迁,则房产变现为了现金X。因所涉房产原为老X和王X夫妻共有财产,王X故后,吴X故后,依据上述1、2分析,理论上被拆迁人应该为:老X、吴X、小X(转继承)、吴X。则所涉私房房产动迁后,安置款分配如下:老X分得11/16,吴X分得1/8,小X1/16,吴X1/8。

所以,老X故后,11/16的安置款作为其遗产。老X故后,就老X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为吴X、小X(代位继承)和吴X共三人,三人平分该11/16的安置款,即11/48的安置款。(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老X逝世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变为:吴X17/48(1/8+11/48=17/48)

小X7/24(1/16+11/48=7/24)、吴X均为17/48(1/8+11/48=17/48)。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