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XX与雪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在上海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因为当时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在2007年9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孙X。同居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之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开始破裂,雪女士多次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孙XX曾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多项奖状,能表现其素质优良,品德高尚,在精神上能对孩子有较好的影响,并且在退役后自己创业成立一家公司从事有线电视机顶盒的工程生意,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证明孙XX工作情况。双方同居的时候,家里的开销费用也是由孙XX承担。雪女士在2007年底找了份超市的工作,在2009年于XX厂找到工作,月收入3000元。但被孙XX反驳称其并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同时雪女士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其工作地址。
孙XX与雪女士同居期间住在杨泰二村,该房屋是孙XX母亲所有,因争吵经常出现分居的情况,雪女士带着孩子回娘家,孙XX并没有打电话关心孩子的情况让雪女士更为伤心,但是孙XX称,雪女士一言不合就带着孩子离开,致使孙XX找不到孩子联系不上,所以孙XX才无法关心孩子。双方矛盾一直无法化解,并且愈演愈烈,最后不得已离婚。
法律解读:
婚姻关系破裂,致使无法一起生活,但是作为父母都是爱孩子的,都希望孩子能够归自己抚养,但是孩子由谁抚养,必须要有几个先决条件。
第一,抚养方必须要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以保障孩子今后的物质基础;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孙XX的工作以及收入都是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有符合抚养孩子的物质条件,然而原告雪女士虽表示自己也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却缺少证据证明,同时在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也是由被告孙XX承担。所以从物质条件上来说,孙XX比雪女士更符合抚养条件。
第二,在精神上能够给予孩子关心和照顾,并且能够给孩子良好的精神教育;本案中被告孙XX在部队期间获得多项荣誉奖项,在退役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赌博涉黄暴力等倾向;原告雪女士亦没有不良嗜好,同时也关爱孩子。双方在精神上都符合抚养条件,都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精神教育。
综合以上两个条件,原告孙XX更符合孩子的抚养条件,如果双方都符合抚养条件的,那么会询问孩子的意见,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