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主人公金XX与谢XX1948年2月结婚,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金大,长子金二,次子金三均已参加工作,金XX工作期间,工作单位分配长征新XX房屋一套,双方结合以来,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纠纷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矛盾日渐突出,金XX因与谢XX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
为了早日解除精神上痛苦,1981年金XX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法院调解,但是双方均认为感情早已破裂,和好无望,自愿离婚,为此,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金XX每月给付35元生活费给谢XX,家庭财产部分归金XX,其余归谢XX,现长征新XX房屋与海滨一村、八棉一村公房对调,谢XX和次子金三迁至海滨一村居住,金XX与长子金二迁至八棉一村居住。不久后,金XX以给付的每月生活费过高为由,推翻原协议,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生活状况来考虑,对原判决作适当变更和调整,判金XX每月给付谢XX生活费30元,其余维持原判。
在离婚后因调房以及其他等相关原因,由相关部门依照政策再次分给谢XX桃园新村一套房屋,最终在1999年因外环线二期动迁,分得泗XX房屋(系争房屋),该系争房屋产权证上只有谢XX的名字。金XX与谢XX在1982年复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谢XX没有任何收入,家庭日常开销只靠金XX一人支撑,在2005年谢XX因符合高龄无保人员条件,每月领取保障金500元,同年,金XX因身体原因前往女儿金大家居住至今,所以系争房屋费用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同时谢XX在将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后,就将此房挂牌上市,并未告知金XX。
金XX在得知谢XX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挂牌上市,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金XX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系争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同时金XX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XX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泗XX的房屋。
法律解读:
原告金XX单位分给原告长征新XX房屋,因原被告于1981年离婚,该房屋调配为八棉一村的房屋给原告,海滨新XX的房屋给被告,之后被告因为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系争房屋,但是用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金XX和谢XX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谢XX主张购房款是由其个人财产支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