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朋友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的问题,灯湖团队整理了一系列劳动用工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企业可否降低员工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未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 , 企业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退日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 8 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影响,单位可能要在 15 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退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