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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方法——1+1形式实质审查法

发布者:王轩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4人看过

有些人拿到合同之后,一脸懵:这是什么?怎么这么多页?从哪里开始下手?这不仅是普通人的困惑也是大部分法科生的困惑,毕竟在学校的时候老师可没教过怎么审合同,共计428条的合同法规定了关于合同的法律依据,但是也没有告诉大家怎么审合同。

那么怎么办?

这里介绍一个简单粗暴的方法,1+1形式实质审查法。

何谓形式,即所要审查的合同是否具备相应的条款。

何谓实质,即对相应的条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这就是1+1形式实质审查法。

 第一部分 形式审查

请翻到《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聪明的你,这时候一定反应过来了。

没错,《合同法》第十二条里面的内容就是一般合同都会具备的条款。所以如果你真的不会审合同,那么请对照第十二条的内容,先做形式上的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上条款(当然,我这里不是说每个合同都具备以上的条款,否则不是合同)。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本来按照计划是要把《合同法》十二条的八项内容全部写一遍,碍于时间,这篇文章只会涉及到第一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对合同的审查具有总要意义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关乎到合同的成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名称,建议一定要写全称。

当事人的住所,对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与合同成立的地点、诉讼管辖具有密切联系。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找不到对方送达不了诉讼材料等,可以将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当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该地址则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

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的写上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并将该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可以参考如下格式:A与B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A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B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注意: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二)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查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三种主体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一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签约对方是自然人时,对此的审查至少应当包括:1.通过查看身份证或者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其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2.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以对其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核查。

(三)法人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包括三种: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以下内容只会涉及到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审查,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拥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实缴,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进入“黑名单”等,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

※是否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广告企业必须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建筑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等。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保证人的,还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非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非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审查,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依法登记并取得了登记证书。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查询。

※如果是非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则应当审查其所从属到非营利法人的资格及授权。

至于其它方面的审查可以参照营利法人进行。

这里要说一个常见的问题,分公司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答案是,可以。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可见,做为分支机构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时只需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没有必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是一定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明确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那些业务范围,分公司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否则就有可能存在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可能。

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审查还会遇到很多问题,限于时间和篇幅的,就不再谈。以后将会陆续写作一系列关于合同审查方面的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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