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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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503人看过 举报

2020-03-12

律师观点分析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撤回起诉。

 

张丽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河南濮阳)。毕业之后一直从事法律行业相关工作,有基层公检机关实习经验,先后钻研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9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
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
1410920********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