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艾某、牛某撤回起诉。
张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