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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网店买卖纠纷案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6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审理中,李某某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官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返还原告网店收购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7,883.41元、快递费50,5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返还货款为24,176.24元。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杨某继续履行《网店转让协议》;2.判令杨某立即支付李某某网店剩余转让款5万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杨某网店收购款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杨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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