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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律师代理获缓刑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5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

  辩护人汪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8]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汪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成某在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程师,参与开发建设“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系统,该系统的业主单位系合肥市某委员会。2018年3月,成某从该公司离职。成某离职后,因与该公司有矛盾纠纷,遂多次非法登陆“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并将该平台内的项目数据进行逻辑删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成某在位于本市蜀山区一公司内,使用其本人联想笔记本电脑登录进入“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了8次重点项目的逻辑删除操作。

  2、2018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成某在其位于本市庐阳区的家中,使用其本人联想笔记本电脑登录进入“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了16次重点项目的逻辑删除操作。

  3、2018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成某在位于本市蜀山区一公司内,使用其本人联想笔记本电脑登录进入“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后台管理系统,进行了652次重点项目的逻辑删除操作。

  经安徽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成某至办案区了解案件情况,成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2018年8月31日,本案被刑事立案。同日,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亦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吴志国的陈述,报案单,询问通知书,案发现场方位图,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记录、照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检查照片记录,合肥市重点项目某平台简介,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检验结论,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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