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女,汉族,1989年12月2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
被告:苏X,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李X与被告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5月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79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600 元、保全费 810 元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方式有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借刷信用卡。截止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9000 元未归还,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均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苏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于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向原告借款共计 79000 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还款。另外,原告为追索借款支出
了公告费、保全费。以上事实,由欠条原件、聊天记录、庭
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借款79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要求偿还 79000 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为追索欠款支出的公告费、保全费符合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相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判决:
被告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借款本金 79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79000 元为基数,自2022 年 5 月 18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费600元,保全费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00 元,由被告苏X负担。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XXX0018,
开户行:安徽XX公司,开户行电话:
055XXXX495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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