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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拒不还,律师帮助打赢官司,讨回欠款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杨某是整形医院的客服,2018年杨某介绍王某某到医院就医认识后成为朋友。此后,王某某介绍客户给杨某,杨某给予王某某一定的费用。2019年6月24日,杨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条载明:本人杨某(3411251998××××××××)因生意美容行业借王某某(3424231994××××××××)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伍佰圆整(116500),承诺于2020年6月20日归还全部欠款,借款人杨某,3411251998××××××××,151××××6056,2020.3.14。王某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后经过一审审理,法院支持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后杨某聘请律师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杨某出具欠条中的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实际书写日为2020年6月24日,王某某也当庭承认实际书写日为2020年6月24日,并非2019年6月24日。欠条是到派出所之前出具的,王某某要求杨某按照她的要求书写了欠条并用口红按了手印,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杨某明确表示过拒绝支付,可以看出具欠条不是杨某本人的意愿,且晏永良的证言也可以证明。王某某提供的录音中双方当事人讨论的是案外人孙若兮的手术费用,而非杨某欠王某某的费用。杨某已向王某某转账支付45833元,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居间合关系,杨某也只需支付70667元。2、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与王某某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欠条》既未载杨某为委托人,王某某为居间人,也未明确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亦未明确约定居间报酬的比例和分配方式,也没有明确欠款为居间报酬,没有内容表明约定了居间合同的合同标的,依法不能认定为是居间合同。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居间服务、有多少金额的客户费用产生、居间费用是按多少比例支付。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同时杨某二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在书写欠条的时候属于非自愿状态。

【王某某代理律师汪毅律师答辩意见】

王某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杨某在录音中多次自认尚欠116500元居间介绍费,与欠条的内容一致,杨某的询问笔录也可以证实王某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居间介绍的关系。派出所民警已返还王某某欠条原件,证明王某某不存在强迫杨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综上,双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且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的行为。王某某质证认为,证人孟某陈述看到杨某身上带有明显伤痕,这与杨某的代理人在一审中陈述杨某没有受到身体上的暴力伤害相矛盾;无法核实王某的真实身份,且其未出庭,也未在出具欠条的现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实王某某强迫杨某出具欠条。

【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王某某与杨某是朋友关系,杨某是整形医院的客服,王某某向杨某介绍客户,由杨某向王某某支付一定的介绍费,王某某与杨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王某某举证的录音与欠条之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杨某尚欠王某某介绍费116500元,杨某应负清偿责任。杨某上诉称欠条是在王某某的强迫下出具的,不是其本人意愿,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居间合关系,杨某已向王某某转账支付45833元,也只需再支付70667元。经查杨某转账支付的45833元是在出具欠条之前,不能认定转账的45833元是为支付欠条中的欠款。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予以证明欠条是在王某某强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杨某上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虽对欠条形成有争议但最终不影响欠款事实的成立。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亲自出具的欠条的内容带来的后果应当明确知悉,且事实上杨某已认可拖欠王某某相关介绍费的事实。建议大家在平时签名或写书写相关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核其内容以及相应法律风险的后果,可以征求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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