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此案件可以给我们当事人一定启发。本案是一件特别普通的讨要薪资的案件,委托人的其他同事先行劳动仲裁最终裁决案涉公司承担支付工资责任,但现在公司已经不再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仔细审查委托人的材料发现欠条上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字并承诺还款,代理人以此未契机便将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个人一起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解释下法律规定劳动者持有欠条的情况下,仅仅要求欠款工资,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直接提起诉讼,不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案件顺利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很快我们便收到胜诉判决,判决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本人尚未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案有个人财产作为执行对象,索要拖欠全部工资的目的相信很快将会实现。结合下列案件予以说明: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汪毅律师)入职被告公司处从事策划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9000元。2020年10月底,被告公司以经营不善宣布解散导致原告被迫离职,被告公司至今仍尚欠原告2020年9月份工资8683.21元以及10月份工资8366.42元,合计17049.63元。被告公司出具《工资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同时唐某(系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自愿对该笔工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工资,均未果。
二、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8月26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原告陈述其已于2020年10月底离职。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载明:被告公司拖欠员工原告工资,合计(小写):17049.63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零肆拾玖圆陆角叁分人民币。承诺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该欠条中,列明了工资明细为9月应发合计9000元,社保扣款316.79元,实发合计8683.21元;10月应发合计9000元,社保扣款63.58元,实发合计836.42元;下方备注:11月份社保已交,10月份薪资扣除10、11月份两个月社保个人部分。该欠条债务人处有唐某的手写签名、联系方式及公民身份号码,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欠条下方还有“唐某对本欠条承担连带责任”手写字样。庭审中,原告陈述该欠条系其2020年10月底离职时由被告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由唐某签名、捺印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欠条上“唐某对本欠条承担连带责任”系唐某本人书写。此后,被告公司未按约支付原告工资。
三、法院说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有其出具的工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未按工资欠条约定期限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9月、10月工资合计17049.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唐某在工资欠条上书写“唐某对本欠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唐某对上述债务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九十日内支什原告2020年9月、10月工资合计17049.63元;
二、被告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公司、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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