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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附带民事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作者:周吉均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交通肇事中附带民事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尊敬的法庭:

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告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对于原告人一方主张的合理损失,法庭应当予以确认,但对于原告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宋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近亲属已经作了严格的界定,本案中,原告人宋某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享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地位。

二、本案中,原告人宋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倘若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属扩大被告人的赔偿损失,违背法律精神。本案中,涉案的原告人宋某有两名子女,现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本案中,死者虽系男到女家,但不能割裂原告人宋某有两名子女对其的法定赡养义务,倘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人宋某主张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也就是认为男到女家可以割裂女方与其结婚女儿对其父母法定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原告人杨某对原告人宋某自死者男到女家后没有赡养义务,以后不需要再继续赡养原告人宋某;在死者去世后,因为原告人宋某获得了本应该由原告人杨某承担的赡养费,也就不需要再由原告人杨某进行赡养;同时,对死者生母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死者承担的一部分,因死者男到女家而割裂,死者也不需要赡养生父母,这显然也违背子女对其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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