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朋友对离婚中需要分配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常难以辨明,疑惑重重。
在上一期分享的文章中,笔者就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本期刊文,笔者将针对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梳理,便于读者朋友了解、区分。
实践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常见方式有五种:
01.约定共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区分。(具体区分规则详见上期文章《离婚法律实务(九)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难点问题》)
02.婚后加名
婚后在不动产或者动产上加名,其规则是:加名一般为认可对方共有人身份,除非约定比例,否则按照共同共有执行。
加名最常见于房产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只要出资义务在结婚登记之前完成,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的房屋虽然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在婚后,但因为结婚前已经出资完成,故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房屋登记薄上加名,在离婚时许多人会以加名不具备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意思提出辩解,试图以此抗辩对方分割房屋的请求,但实践中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法院也不一定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配,许多案件中,为了兼顾出资一方的公平,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酌情给出资一方多分。
为了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就此纠缠,房产加名需慎重行事。若有条件,可以在加名时约定一定的比例,以防止因未出资一方恶意骗婚而遭受财产损失。
03.混同理财
金钱因其种类物特征,在使用中往往难以明确区分。
在之前的文章分享中,我们已经提到夫妻一方的婚前用于投资理财的财产,如果在婚后没有进行卖出买进操作,只是简单的坐等升值(当然也有可能贬值),在离婚时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进行了卖出买进操作,由此增加的收益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情形只涉及到理财收益部分,不涉及一方的理财资金本身。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财账户资金中混合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想证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困难极大,尤其是中间还存在取走部分收益用作花费的情况。最终,可能该账户内的所有理财资金,包括本钱和收益,都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4.混合使用
混合使用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该混合,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其他物品。例如为了组建家庭,便于共同生活,双方会为家中置办各种生活用品。置办生活用品花费的资金,有的是婚前个人财产,有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若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在离婚分割时想要与共同财产进行区分,举证难度较大。
实践中,有离婚的夫妻将家中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大家电逐一分割的事例。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财产花费资金为婚前个人财产,则不得不分一半给对方。
除了日常生活用品,夫妻合伙经营生意的,混合使用导致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更是普遍存在。婚后投资经营,所需资金要么是自有资金,要么是借贷所得资金,极其容易发生混同。在经营经过一定时间后,经营中的全部资产,都有可能因为无法准确区分,而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不论其股权分配比例如何,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婚内财产独立,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股权均要分对方一半。(该问题可参阅《离婚法律实务(七) “我们打算离婚了,请问下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一文)
05.实物赠与
实物赠与指的是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拥有的、或者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贵重物品赠与另一方,使得另一方获得该物品所有权的行为。
为了表达爱慕,男方通常会购买各种礼物赠与女方。在离婚时,该部分贵重物品,只要完成实际交付,依据动产占有原则,赠与人将自此失去所有权。
如果是赠与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除了交付车钥匙之外,还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贵重物品的赠与事实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不能证明的,按照实际占有情况进行认定。
故此,在赠与后,实际占有财产并妥善保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诉讼当时失去占有,即使有证据证明曾有赠与意向存在,也难要求对方再次交付。
写在最后
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转化应取得另一方同意,以私心谋取他人婚前财产的心态笔者是不认同的。
望读者朋友们能够夫妻携手,共同创造更多财富,实现“家和”、“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