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夫妻个人来讲,合理地明晰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减少因财产问题带来的争执,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不希望读者朋友们轻言离婚,这个区分是防患于未然的做法。)
01.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概括区分
依据《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
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
(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不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的房屋;
(十)其他。
02.结婚给付的彩礼、嫁妆,
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通常认为,彩礼、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是男方和女方父母赠与给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办婚宴之前双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在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在婚宴上敬酒时父母给的红包、父母在婚礼现场给小两口的安家费等。
03.个人财产在婚内形态改变,
是否仍为个人财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婚后财产变现不能改变财产的权属,因变现不属于付出劳动的经营管理,只属于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该种自然转化,并不能直接使得财产增加收益,故不能将夫妻个人财产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需要留意,个人财产多次转化形态,可能会因难以辨明而成为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与他人置换,再将所得股权与另一人置换,虽然是同价置换,但对于置换者来讲,如果不是为了利益增加,通常没有理由实行置换行为,故对于置换所得财产,需要结合其价值进行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收益。如果在置换时,曾花费共同财产弥补差额的,可能置换所得财产整体都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04.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产权归属
婚前买: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之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一般为赠与子女个人的财产,如果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不限于书面的协议,通过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或者有其他明示证据,例如签订协议明确赠与双方等。如果只是口头表示,但没有书面确认,在诉讼中多难以得到支持。
婚后买: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之规定,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自己子女一方,则会被认定购房是为了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
我国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不论是自己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还是因接受继承、赠与所得之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问题在本文第一节已经明确进行了区分,不再赘述,现仅就最常发生的父母婚后买房所引发的纠纷进行分析说明。
实践中,对于婚后夫妻接受父母赠与资金购买的房产,最容易产生争执。因为父母常常碍于情面,即使心里想的是出资要给自己的子女,也难以直接作出赠与一方的明确表示,导致在财产分割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是给自己子女一方。
往往在发生离婚纠纷之后,父母会通过补借条、认定出资为借款的方式,将该部分出资作为借款从房屋总价款中收回,以减少己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配损失。
笔者建议:
对此,笔者建议,父母出资购房时,可以书面约定或出具《声明》,以证明该出资只归自己的子女;或者将购买房屋的时间提前,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区分开。因为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出现增高趋势,甚至出现有心怀叵测的人通过多次结婚、多次离婚的方式恶意分配他人财产。这种事的出现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具体到每个人,不得不谨慎。
故为子女长久计,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的接收方,虽然在短期内会造成一定尴尬,但可以省去后续诸多烦恼。如果对方是一个为了房子与自己子女结婚的人,那这么做也能尽早发现问题、尽早应对。不是因为爱情而缔结的婚姻,不结也罢!
05.夫妻出资为父母、子女买房的权利归属
夫妻为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房屋,一般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所有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只是暂时代为管理。
但是如果因为夫妻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导致自己的履约能力降低,进而导致自己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执行中会突破登记的表象,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纳入夫妻被执行财产。
如果是夫妻出资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一般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父母,子女享有对父母的债权。
夫妻离婚时要想分配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除了“借名买房”外通常不会得到支持。至于借给父母的购房款,可以作为应收债权进行分配,或在离婚时通过多分配其他财产的方式将该部分债权进行弥补。
06.赠与另一方的财产能否撤销?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二人共有的,如果是无需登记的动产,需要完成交付才能完成赠与,例如一方把自己的宝石戒指赠给另一方,戒指给对方保管便完成赠与。
如果赠与的是房产或者机动车,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到登记簿上才算完成赠与。
在赠与完成之前,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另一方有权反悔,撤销赠与。
但是,并非所有的赠与都有反悔的机会,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带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便不能轻易撤销。
故为了减少因为赠与发生的矛盾,达成赠与的意思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动产,应当在交付后妥善保管,避免因此产生嫌隙。
07.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
是不是孳息?
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该认定为婚前个人房产的孳息,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的经营性收益?实践中看法不一。
要想解决该问题,先得分清孳息的范围。
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收益。该种收益相较于投资更具“稳定性”,在学理上一般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常见的有果树结的果实,蓄养牲畜所生的幼崽;法定孳息最为常见的便是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对于一方个人财产孳息,一般认为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婚后所得的收益被认定为孳息的前提是,该收益无需夫妻任一方付出劳动或管理便可得到。与此相对应的是夫妻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以出租房屋为例,出租的房屋需要适当的修缮及管理。管理便必不可少的需要花费夫妻一定的时间精力,该种付出将使租金收益不再被简单视作孳息,而常被认为是经营房屋所得的收益。
既然是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则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修缮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是按时收房租,其他一概不管,则租金也有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情况。
对此,笔者的意见倾向于结合案件情况具体个案处理。
例如,夫妻只有两套房,一套婚前个人房屋出租,另一套婚后双方在居住使用,该笔租金在夫妻财产收益中通常占有较为重要的比重,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恐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在分不清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财产较宜。
如果夫妻财产较多,双方名下各有数量较多的房屋,一套房屋的租金在双方的整体收益中占比较小,则法院可依据孳息理论按照个人财产进行裁判。因为房屋太多了,可能真的是顾不上管理。
如果是房屋托管给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代为出租,则该租金仍然需要结合上述的财产比重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为交给第三方代管虽然节省了管理房屋的时间、精力,但挑选第三方机构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选择较为优质的第三方以增加收益更需仔细斟酌。若按照简单的是否直接管理进行区分认定,恐判决后仍会争执不休。
家和万事兴,爱满百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