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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八) 为“假离婚”而签署的协议无效?

发布者:姚旭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023人看过


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


实践中,存在一些夫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争取夫妻单位的福利或者为了逃避债务等目的,办理“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继续同居生活。


为了完成离婚登记,夫妻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用作登记备案使用,同时另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书》,将双方的真实意思载于补充协议之上。


注:

为了便于读者朋友理解,笔者将在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备案使用的协议统一按《离婚协议书》命名,将双方在备案之外另行签署的协议统一按《补充协议书》命名,防止出现理解偏差。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确定的关于财产的分割内容,通常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财产分割意思另载于《补充协议书》中


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往往存在一方反悔导致离婚弄假成真的情况。


复婚不成,按照协议分得财产较多的一方会拒绝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将财产交付对方,导致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双方在离婚前后签署的各类协议便由此呈至法院,法院对于双方提交的各种《协议书》到底如何认定值得实务工作者仔细研究。


有鉴于此,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进行归纳,便于读者朋友们处理相关实务问题。


01

复婚约定无效


离婚案件中,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解除均以民政局登记的公示信息为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时。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果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若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约定恢复。


部分夫妻在离婚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是双方真实目的,双方均认可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上应当视为没有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复婚手续”等涉及复婚及拒绝复婚的后果等,以防止另一方拒绝复婚而使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窘境。


但实践中该类协议属无效约定。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处“自愿”的意思是,必须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均得自愿。所以,如果一方在签署完《补充协议书》后反悔,另一方无权依据《补充协议书》中的复婚约定要求配合办理结婚登记。


02

《补充协议书》中的复婚约定无效,

不影响双方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在生效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684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原告与被告于同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案涉房屋的归属进行了不同约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办理离婚登记而向民政局提交的书面材料,而《协议》对此次离婚登记的目的进行了明确,并明确注明系假离婚,故《(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准,不因双方协议为假离婚而导致离婚登记无效,双方约定的复婚条款,因涉及人身关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其余财产归属条款的效力,财产归属条款也不以复婚为生效要件。因此,双方有关案涉房屋归属的约定,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案涉房屋为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


该判决中,夫妻就离婚存在两份协议,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了房产系双方共有。


最终法院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产分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为由,认定案涉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03

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部分无效


在生效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否采纳被告主张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得案涉房屋全部财产份额的辩解理由。审理中,代萍曾就《离婚协议书》所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第三条约定。

       本院认为,代萍举示了《保证书假离婚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为节省贷款利息,房产本只写罗玉全的名字;双方离婚为“假离婚”,离婚后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罗玉全、代萍各自持有一半,故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分割处理约定并非代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代萍诉请予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2019)渝0107民初14115民事判决。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鉴于《离婚协议书》所涉及财产分割条款已被法院撤销,现原告主张分得案涉产权份额的二分之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该案中,双方也是存在两份协议,在《保证书假离婚补充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是“假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各分一半。


最终,法院在处理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时,对于其他条款认可,对于房产分割一条,认为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条无效,按照《保证书假离婚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房产各分一半


04

显失公平的财产分配协议无效


在生效的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和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因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部分明显显失公平,这亦是导致双方事后再次重新协商达成协议以及多次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现除了对位于周至县城周广路东二巷南排一幢房屋有争议外,对协议中其他内容并无争执。

       ……

       判决如下:共同财产中位于周至县城周广路东二巷南排一幢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其他事项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


该案中,法院依据显失公平规定重新分配房产,以缓和双方离婚之后的激烈矛盾,值得称道。通过阅览该判决书,可知该案中双方起初为了“假离婚”而将房产归于女方,后双方假戏成真。当男方要求按照补充协议分割房产时,女方不予配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写在最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不论双方的目的是“真”还是“假”,均需要考虑到该协议最终如果没有因“欺诈、胁迫”被撤销,便需要承担签署协议所伴随的法律后果。


一旦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就财产分割又无法重新达成一致的,法院将结合离婚原因,双方有无过错,对于财产的贡献等事实,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而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不论双方有什么样的协议约定,均不能依法强制恢复。离婚的初衷不论真假,离婚登记的效力可是真的。


婚姻非儿戏,需慎重对待。


劝一句有“假离婚”想法的朋友,谨慎行事,避免上当。

                                      

                                                                         

本文作者

姚旭东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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