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律师,在处理的许多离婚案件中,均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作为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女方家庭)的赠与物,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应当酌情返还,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差异比较大。
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彩礼的数额及退还问题,每个地区有其独特习惯。因法官在当地居住生活,必然也了解当地以往的彩礼处理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作出判决。
为了便于读者朋友们便捷地了解西安市辖区内彩礼返还案件之裁判规则。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西安市辖区内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28日上传的,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28则,并依彩礼返还情况不同作出统计,总结法官审理离婚返还彩礼案件重点考量的事由。
01 彩礼全额退还 案例共7则
法院 | 案号 | 支付彩礼数额 | 返还彩礼数额 | 法院判决理由 |
周至县 | (2020)陕0124民初278号 | 10万元 | 10万元 | 原、被告订婚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而被告与其前夫离婚却在2019年12月10日,且被告在订婚前曾向媒人表示,其己离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致原告对此无法容忍。 |
长安区 | (2017)陕0116民初3792号 | 1万元 | 1万元 | 2017年元月12日在原告李某老家山阳县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7年12月20日,被告王某以回娘家为由独自离家出走,致使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至于彩礼 10000元一节,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王某收取彩礼数额较大,客观上造成原告李某一定生活困难,故被告王某依法应予返还。 |
莲湖区 | (2016)陕0104民初3508号 | 1万元 | 1万元 | 对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彩礼一节,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 |
长安区 | (2016)陕0116民初1151号 | 4.9万元 | 4.9万元 | 登记结婚后原、被告两人至今未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所以对原告赵某某所给付的彩礼49000元,被告李某某应予返还。 |
长安区 | (2016)陕0116民初204号 | 3.9万元 | 3.9万元 | 因原告婚前向被告索耍彩礼数额较大,导致被告在举办婚礼时经济紧张,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且该借款至今未还,据此可认定被告因婚前给付原告彩礼钱导致婚后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39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临潼区 | (2016)陕0115民初894号 | 1万元 | 1万元 | 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依法原告应返还因婚姻索要的财物,且原告亦愿意返还,故原告应返还因婚姻索要的彩礼及戒指。 |
灞桥区 | (2016)陕0111民初67号 | 1.6万元 | 1.6万元 | 本院查明,原告给被告彩礼钱16000元,被告亦认可,因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被告应该返还彩礼钱16000元给原告。 |
02 彩礼不予退还 案例共4则
法院 | 案号 | 支付彩礼数额 | 返还彩礼数额 | 法院判决理由 |
长安区 | (2018)陕0116民初5734号 | 5万元 | 0元 | 2014年结婚,2018年起诉离婚。彩礼以及三金返还一节,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原告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该彩礼支出进而导致其经济生活困难,故原告惠某该诉请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
周至县 | (2017)陕0124民初15号 | 5万元 | 0元 | 原、被告所生之女刘某某因出生之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且现在刘某某尚不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的角度出发,刘某某暂随原告生活为宜。 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
雁塔区 | (2016)陕0113民初1793号 | 2万元 | 0元 |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
雁塔区 | (2014)雁民初字03191号 | 20万元 | 0元 |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03 彩礼部分退还 案例共3则
法院 | 案号 | 支付彩礼数额 | 返还彩礼数额 | 法院判决理由 |
长安区 | (2018)陕0116民初8883号 | 9.6万元 | 6万元 | 彩礼虽系婚前给付,但给付价值较大,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 关于彩礼款返还的具体数额,原告牛国辉与被告王欢欢虽已结婚,但结婚仅两月有余被告王欢欢遂离家,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双方结婚时被告需添购衣服等物品,故彩礼款应酌情返还60000元。 |
周至县 | (2017)陕0124民初1323号 | 6.6万 | 3万元 | 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分居。 |
新城区 | (2015)新民初字第04376号 | 2.4万元 | 1.5万元 | 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故本院酌情三金首饰被告不予返还,彩礼15000元被告应予返还。 |
注:本文中所使用的案例,仅针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离婚案件,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主张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案件。
检索关键词
全文:彩礼 关键字:返还 案由:民事案由
法院省份:陕西省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关键字:离婚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通过以上案件分类、归纳,可知法官审理离婚返还彩礼案件,重点考量的事由包括:双方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离婚的原因、双方的经济情况、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等。
实践中大量的案件证明,在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充分时建立的婚姻,婚后常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在短期的婚姻后便选择离婚。
在诉讼的举证环节,如果男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支付彩礼的情况,女方又故意缺席或者拒不承认接受彩礼,则男方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为了防止双方在产生争议时,就彩礼问题说不清导致矛盾加深,故建议在支付彩礼时留存部分证据。
对于男方,彩礼的支付虽出于自愿,但在发生纠纷时主张返还彩礼也须于法有据;
对于女方,彩礼不应成为爱情的对价,彩礼更不能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若产生纠纷,不应该违反诚信原则直接否认所接受的彩礼数额,至于彩礼应不应当退还,则需由法院公平认定。
爱情的美满,在于夫妻同心的努力。
金钱虽然能让两个人过得更好,但没有爱情的婚姻,金钱只能激化双方争夺财产的矛盾。
新年伊始,愿读者朋友们家庭幸福,讲信修睦,和气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