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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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离婚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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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 房产公司员工 因泄漏业主信息被判刑

发布者:姚旭东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1628人看过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艳艳作为XX房产公司的数据员,从开发商等处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电话推销。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艳艳将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出售给被告人杨杰,约定价格4000元,包括含有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的身份信息,以及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等的车主信息……


       2017年9月,被告人杨杰从被告人陈艳艳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部分信息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恒大地产售楼部经理姚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11月7日,被告人杨杰从陆某某处非法获取XX首府、XX一号房产的业主信息名单,包括含有XX首府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号、合同面积的财产信息270条,含有XX一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信息751条,并以5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骆利沙。后被告人骆利沙又将所得信息转卖他人,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其中财产信息4900余条,获取违法所得5200元

       后来在信息购买人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电话宣传其经营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被告人陈艳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杨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涉案有关被告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艳艳、杨杰等人均因此被判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如何防止信息泄露

1.谨慎点击来历不明或浏览器有风险提示的网站,手机使用的APP软件尽量通过应用商店下载,不要直接在浏览器中点击不知名网站下载;

2.生活中记载个人信息的车票、水电费缴费单、快递签收单等,不保留的请勿直接丢弃,建议销毁后再扔


3.不常用的手机软件请不要设置自动登录,每次登陆时重新输入密码;
4.不要为节省几块钱的流量费而连接来历不明的WiFi


5.使用社交工具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平台设置信息浏览权限,避免用心不良的人员获取信息后非法使用;
6.不要随意填写调查问卷

7.不熟悉的人发来的投票或者砍价链接请直接忽略
8.不要点击任何免费领取礼物算命的链接

9.接到陌生推广电话时,询问电话信息获取来源,方便公安机关查明非法买卖信息的犯罪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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