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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 卖房人逾期将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姚旭东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672人看过


卖方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给买方,并不意味着买方的户口一定能顺利迁入该房屋。若卖方未将户口迁出,则买方无法将自己的户口迁入。

     实践中,户口迁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履行,法院判决无法直接处置当事人的户口,所以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对此进行妥善处理极为重要。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3日,原告张博(买受人)与被告梁某(卖售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290万元。同日,原、被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承诺该房屋在2017年6月5日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妥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手续。若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则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后因被告未及时将户口迁出,原告遂起诉,要求按照每日200元(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450元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每日200元),承担从2017年6月6日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博支付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200元标准计算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32元,公告费560元。【(2018)沪0115民初50065号】


律师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信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违反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将户口迁出,违反了约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考虑到违约金过高可能不被支持,故主动调整了违约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风险提示



户口迁出的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由于部分买房人未考虑到户口问题,在自己准备将户口迁到所购买房屋上时,才发现卖方的户籍仍落在该房屋上,但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户口迁出条款,诉讼中必然是一个双方互相推诿的问题。


约定逾期迁出户口按照每日xx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既可以约定一个固定的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每日承担xx元的违约金,在户口迁出问题上,建议约定按日承担违约金。因为只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卖方在将违约金一次性支付之后,买方就难以继续追究卖方的责任;若约定按日承担违约金,每过一天,违约金都会增加,时间久了,卖方将难以承受。并且迁出户口本身对于卖方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旦考虑到每日要支付违约金,卖方没有必要将户口长时间落在原房屋上。


户口迁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履行,法院判决无法直接处置当事人的户口。

     依据我国户籍管理的规定,首先要由当事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同意迁入后,再向现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若当事人自己不办理,法院无法判决当事人的户口直接迁移到何处,将会给买方带来长久难以解决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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