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结合案情对侵权进行了分析:首先,根据对方主张的著作权确定本案中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相同。第一点,接触,江苏公司的企业标准确实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示过,且安徽公司确实了解对方发布的相关标准。也正是因为了解到该标准,从而促使安徽公司去研发更高标准。第二点,实质性相似/相同,这里还要分析比对的内容中,需区分哪些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表达,哪些属于保护范围之外的思想。即使新标准是在独立研发的基础上进行的编纂,也有可能因表达方式相同而被判定实质性相似/相同。
代理人将安徽公司标准每个章节的内容逐一拆分对比,将其中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相同的表达方式摘选后,参照国内的类似标准进行比对,从而确认相同的表达方式并非江苏公司首创且独有的表达方式。最终分章节对比、整体对比后确定了案涉标准不存在侵犯江苏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代理人通过律师函正面复函对方代理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多方面论述行为合法性。并将副本抄送标准参编及应用单位。同时函件严正告知江苏公司,如再恶意发函将对其行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主张相应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