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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味”《Mojito》,不要随便“请客”

2020年08月10日 | 发布者:王进 | 点击:4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0年6月12日,周杰伦新歌《Mojito》上线,短短10个小时,《Mojito》这首歌在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咪咕音乐四家平台的战绩就突破了250万张,这首带着拉丁味的“夏日长饮”燃爆了这个夏天。正是因为这


2020年6月12日,周杰伦新歌《Mojito》上线,短短10个小时,《Mojito》这首歌在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咪咕音乐四家平台的战绩就突破了250万张,这首带着拉丁味的“夏日长饮”燃爆了这个夏天。

正是因为这首歌曲的火爆,商场、餐厅等消费场所里这首《Mojito》一直在笔者耳边萦绕。而歌曲在火爆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被侵犯,除了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被人复制并在网络上传播之外,还有一种侵权行为容易被人们忽视,甚至可以说是无意识的侵权。这就是该歌曲的“表演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里的表演权要区分于表演者权,即并不是指周杰伦对该歌曲的表演行为,而是该歌曲所使用的曲调、歌词通过歌唱、演奏、语言表达等方式对歌曲涉及到的词、曲的展示,可以是通过自然人现场演唱完成,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机械表演方式展示。

词曲作者在完成作品后,通过唱片公司或其它方式制成音像制品对外发售,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在出售CD或授权数字单曲后,该份录音制品的使用权就归属购买者。但是,这里的使用权仅限于购买者用于聆听、欣赏、学习等非商业用途,拥有正版授权录音制品的商场、餐厅等消费场所在播放《Mojito》歌曲时,虽然没有单独就歌曲的机械表演收取费用,但因经营场所本身具有营利性质,且该歌曲的播放创造了一定的营利条件,因此在经营场所播放歌曲,不属于行使购买该录音制品所获得的使用权,在该经营场所没有单独购买歌曲表演权的情形下,拥有正版音乐仍侵犯该作品词、曲作者关于该作品的表演权。

往往购买者对这点很难理解,为什么我花了钱还不能放了?

其实这和著作权的属性有关,著作权人的作品只有在对外发表后才会被公众所知悉,在发表的过程中将一部分权利拿出来行使,如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里面很多权利可以通过许可或部分许可的方式给第三方行使,第三方通过这些许可授权,将著作权这种无形的物加工成某种产品,最终以某种载体(如音乐CD、数字单曲等)呈现在公众面前。

公众通过付费或不付费的方式取得该著作权的载体,但是,并不因公众取得了该载体就享有了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著作权项下的部分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许可人。在本歌曲当中,歌曲的曲作者周杰伦、词作者黄俊郎作为著作权人,虽然出售了数字单曲,但仍依法持有该歌曲的表演权。购买者即使拥有了正版音乐载体,也不能将购买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否则就是俗称的“盗版”,会侵犯著作权的复制权。同理,表演权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之一,同样受到保护,而《著作权法》中也明确限制了行使作品表演权进行获利的行为。

因此,在盈利场所播放正版授权歌曲应当提前获得表演权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笔者提醒:《Mojito》“好喝”,但不要随便“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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