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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超出权利要求是否导致专利无效?

2021年03月03日 | 发布者:王进 | 点击:11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01案件基本情况深圳某公司侵犯安徽某公司发明专利(光学镜头),在被诉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确认发明专利权无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驳回。深圳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发明
01

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某公司侵犯安徽某公司发明专利(光学镜头),在被诉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确认发明专利权无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驳回。

深圳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将安徽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驳回深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公司不服,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公司作为第三人委托我所代理应诉出庭,我所指派程永清、王进承办该案,最终通过依法答辩、出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


02

律师承办过程

深圳公司提出的主要无效理由为,案涉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过度概括;权利要求中透镜组系功能性限定;说明书未列明四个参数数值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说明书实施例否定了权利要求技术要点等上诉理由,上诉状长达18页。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分析:深圳公司上诉理由中有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是:1.在案涉专利说明书中未将实施例中A11、B11、A22、B22四个参数具体的数值列举2.说明书中列举的实施例三超出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综合案涉发明专利全部内容:1.说明书中已明确解释了A11、B11、A22、B22四个参数所指代的内容,其含义不存在任何歧义。虽然说明书中未将三个实施例中A11、B11、A22、B22四个参数数值列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阅读说明书得知。即使技术人员需要通过测量才能获得每个实施例中的参数值,也不属于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未列明四个参数数值也完全可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已充分公开技术内容,不会导致专利无效。2.说明书中确实将超出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作为实施例三在说明书中予以展示(由于安徽公司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广,修改时未将超出最终权利要求的实施例三予以删除),代理人认为实施例三并没有推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要求要点,故实施例三虽超出了权利要求范围,但权利要求依然可以得到说明书中内容的支持。如果相反才会违反贡献与保护一致的立法原则,才会导致专利无效。


03

案件价值所在

通过本案的审理,深入剖析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发明专利中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理解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引入专利审查思维,才能在诉讼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

专利案件代理中,除了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外,同时还需深入了解专利本身价值及研发逻辑。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中,专利权人虽作为第三人出庭,但只有第三人对发明专利内容在法律层面的进行剖析,才能将发明专利背后的发明点、专利保护逻辑展现在法官面前。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中参与诉讼的质量,对判决结果举足轻重。

本案也给发明人一个警醒: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如有调整,应及时修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逻辑关系,以免落入法律保护圈外,在使用时被他人恶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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