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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者:闫明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831人看过

挪用公款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罗x挪用公款案(2013)牟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理由】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需具备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的行为之一。

    其次,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罗x明知是公款,亦不能证明罗x具有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的行为。第一,被告人任xx供述,罗x在借款时知道是公款。被告人罗x供述,其是在收到款项之后,才知道是公款。二被告人对是否明知是公款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仅仅依据任xx的供述认定罗x借款时明知是公款,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采信罗x的供述,即借款时其并不知道是公款。第二,证人任x、姚xx虽然证明向奈曼旗万溯连粮贸公司汇入公款200万元,但是该两份证言仅证明款项性质为公款的事实。罗x在2010年8月24日其书写的法律意见中虽然陈述奈曼旗万溯连粮贸有限公司向中牟0102粮库借款200万元,但是该内容亦仅证明款项性质为公款,并没有证明2006年借款时即知道是公款,与罗x所作的不知道是公款的供述并不矛盾。因此,上述三份证据不能证明罗x借款时明知是公款,更不能证明罗x与任xx具有共谋、策划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指使任xx挪用公款的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构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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