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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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无罪(四)

发布者:闫明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20人看过

【案例】康某甲、高某甲污染环境案((2015)黄刑初字第67号)

【裁判理由】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乙构成污染环境罪,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康某乙对拉废酸液一事明知,但康某甲的供述之间又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康某乙对此事实予以否认,且事后又向公安机关检举康某甲等人倾倒废酸液的事实,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未证实康某乙参与倾倒废酸液,故认定被告人康某乙明知是废酸液而参与倾倒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乙构成污染环境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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