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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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无罪裁判案例(三)

发布者:闫明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17人看过

【案例】游某某穆某某污染环境案((2017)冀0181刑初22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游某某在没有告知被告人穆某某、张盼权其驾驶的罐车装有废酸准备倾倒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乘坐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的罐车来到倾倒地点,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被告人穆某某、张盼权未参与倾倒废酸。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实施犯罪前与被告人穆某某、张盼权有通谋,不能证实被告人穆某某、张盼权主观上具有倾倒废酸的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倾倒废酸的行为。判决被告人穆某某、张盼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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