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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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无罪裁判案例(二)

发布者:闫明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13人看过

【案例】格某甲、格某乙污染环境案((2015)栾刑初字第95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所在的工厂证照齐全,工厂生产时产生废水,而且按装管道收集雨水是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所为,管道上有掩盖物,导致管道破裂未能被及时发现,且现场照片证实管道破裂处植被未被破坏,虽然有含重金属铬严重超标的污水外泄,但是不是出于二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意外事件,不应按犯罪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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