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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购房定金有原因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582人看过

一、  案情简介。

戴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戴某某交5万元定金,订购房屋一套,若戴某某在约定时间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万元定金不返还。戴某某受到通知后,戴某某于4月25日至房地产公司处,商定待5月7日丈夫回来一起签。5月7日戴某前去签合同,发现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戴某某对此有异议签约未果,戴某某对此写了客户意见,公司写明收到。随后房地产公司通知戴某某未在约定日期签约,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出售。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回定金。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既然在4月25日未能与协商订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即无权要求返还其交付的定金。判决:

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磋商未成是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在4月25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正原因。判决: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返还定金5万元。

三、分析。

戴某最终胜诉的原因是

:保留了5月7日双方继续磋商的书面意见证据。说明双方对签约日期变更。

?什么原因可以要回房屋预购定金。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本案,戴某对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到期不签约不退定金是否有效

:不全有效。比如,对随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是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可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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