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徐某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630万。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未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及住宅情况等属于徐某责任,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189000元。徐某支付100万元房款后,未在支付剩余房款。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支付剩余5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称,由于上海市限购政策,自己无法购买。请求解除合同,退还100万元。原告补充,如果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9000元。
法院判决:1.解除合同,退还100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80000元。
?为什么判决解除合同
:由于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与法有据。
?为什么违约金只承担80000元。
: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住房情况,而且签订合同时,限购政策已经出台,被告没了解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另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大政策环境下,应主动审核购房资格,应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法院酌情认定80000元。
建议:作为购房人注意自己审核资格,另外可以约定限购无法过户可以不承担违约金。
作为出卖方:一是审核,二是不如实告知明确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