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英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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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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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父母分房产 ----即使女儿享有90%产权份额也无法分割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17人看过

一、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叫小刘。小刘一直在南方工作。2013年,刘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疼爱女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小刘占商品房份额90%,刘某某与周某某各占商品房份额5%。房屋交付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刘某某周某某小刘按份共有,刘某某占产权的5%、周某某占产权的5%、小刘占产权的90%。刘某某与周某某随即装修准备入住,小刘父母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小刘随即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10%的房屋份额分割归原告小刘所有,由原告小刘补偿二被告3万元;2.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分析。

1. 父母给独生女儿的份额是什么性质。

答:赠与性质,虽然女儿没实际出资,但一旦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就享有相应大部分权利

2. 法律规定多少份额才可以处分?

答:《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车,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另有约定除外小刘的份额超出了三分之二

3. 本案女儿的份额超出了三分之二,为啥法院不支持女儿处分。

答:违背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基本原则。父母在本地只有这一套唯一住房,份额全部转让给女儿,女儿在南方,女儿可能变卖,父母在当地没房住。虽说女儿同意父母一起去南方住,但父母不习惯且与女儿有些不合。综合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小刘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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