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叫小刘。小刘一直在南方工作。2013年,刘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疼爱女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小刘占商品房份额90%,刘某某与周某某各占商品房份额5%。房屋交付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刘某某、周某某及小刘按份共有,刘某某占产权的5%、周某某占产权的5%、小刘占产权的90%。刘某某与周某某随即装修准备入住,小刘与父母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小刘随即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10%的房屋份额分割归原告小刘所有,由原告小刘补偿二被告3万元;2.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分析。
1. 父母给独生女儿的份额是什么性质。
答:赠与性质,虽然女儿没实际出资,但一旦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就享有相应大部分权利。
2. 法律规定多少份额才可以处分?
答:《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车,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另有约定除外。小刘的份额超出了三分之二。
3. 本案女儿的份额超出了三分之二,为啥法院不支持女儿处分。
答:违背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基本原则。父母在本地只有这一套唯一住房,份额全部转让给女儿,女儿在南方,女儿可能变卖,父母在当地没房住。虽说女儿同意父母一起去南方住,但父母不习惯且与女儿有些不合。综合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小刘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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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购房定金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