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27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陕西XX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陕西国德电器制 造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合计3000万元整,期限十个月,年利 率23%,同时,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对上述 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4 年8月25日向借款人陕西XX公司支付了2000万 元借款,2014年12月21日,借款人收到原告面额500万元的汇票,原告合计出借2500万元。借款人支付了截止2015年11 月24日支付最后一笔利息,借款人支付了利息1242.5万元。截 止2016年11月22日法院受理陕西XX公司破产,欠款本息合计266XXXX1027.4元,三被告均未偿还。综上,请求判 令:1.三被告对陕西XX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 以及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借款利息XXX.4元,合计 266XXXX1027.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上述债务;2、判令三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万元。
被告姚XX答辩称,原告任XX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 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其与国德公司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系无效 合同,保证责任也属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驳回 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高利贷转贷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王X答辩称,同姚XX答辩意见一致。请求追加陕西XX公司及陕西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姚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陕西XX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陕西国德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合计3000万元整,期限十个月,年利率23%, 同日,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 本金利息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向借款人陕西XX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借款,2014年12月21日,借 款人收到原告面额500万元的汇票,原告合计出借2500万元。 借款人陕西XX公司支付了截止2015年11月24 日支付最后一笔利息,借款人支付了利息1242.5万元。截止2016 年11月22日欠本息合计266XXXX1027.4元。 另查,2016年11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 请债务人陕西XX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2021年1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裁定批准《国德公司重整计划》、《国德公司补充重整计划》;二、终结 陕西XX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原告任XX 诉被告陕西XX公司(2019)陕01民初363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对诉争的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及 债权数额已经确认,且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8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XX农业银行 结算业务申请书及收据、收条、付息表、破产债权申报书、《债 权确认表》、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费支付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因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而应认定无效。被告主张原告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且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诉争借款合同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 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对 陕西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 的律师费双方有约定,被告亦应承担。关于被告请求追加陕西XX公司及陕西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 加诉讼的问题,原告不同意追加,系其对诉权的处分。 综上,原告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八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如下:
一、姚XX、姚X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陕XX公司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截至2016年 11月22日的借款利息XXX.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 任XX支付该款项。
二、姚XX、姚X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陕XX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向原告任XX支付该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姚XX、姚XX、王X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可向陕西XX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00元(任XX已预交),由姚XX、姚XX、王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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