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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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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

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47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7日,原告以第三人在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出具的145号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为由,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于2021 年 7 月 1 3 日向原告出 具兰州市司鉴投诉〔2021〕第72号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函,认为 “经调查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告不服上述告知函,向甘肃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甘肃省司法厅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甘司复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 1.被告没有查清145 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是否本人签名, 直接认定145 号鉴定意见书由迟XX、贾XX共同完成,签名 由迟XX、贾XX个人分别签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2.原告提出对本案第三人所依据的鉴定标准、采取方法等 投诉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亦不属于本机关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复议决定撤销兰州市司 鉴投诉〔2021〕第72号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并责令被告针 对原告投诉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2月11 日被告作出了27号 告知函,认为第三人违反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 向第三人及鉴定人迟XX作出批评教育、通报的处理。原告收到上述告知函后,对第三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本诉。

本案的焦点为:

一 、被告认定145号鉴定意见 书中司法鉴定人迟XX的签名属于瑕疵证据是否充足。


关于被告认定145 号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迟XX的签 名属于瑕疵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 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27 号告知函系被告按照甘肃 省司法厅甘司复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的重新处理。在甘司复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复 议机关认为被告没有查清145 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是否本人签名,直接认定145 号鉴定意见书由迟XX、贾XX共同完成,签名由迟XX、贾XX个人分别签名,存在主要事实证据不足.被告重新调查过程中,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中。 利XX签名字迹为迟XX本人外出期间在打印的鉴定文书上 名后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发回鉴定所,第三人据此PDF格 打印而出具,属于瑕疵。这一认定仅依据迟XX在调查笔录 的单方陈述作出,而未进一步调查是否有文件发送、接收的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 告认定鉴定人迟XX的行为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

对于鉴定人违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规定的行为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结果是否产生影响,有 影响的结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无权直接作! 认定。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关于迟XX曾出 作证,但因王X全个人原因无法如期开庭的表述与迟XX询 笔录中陈述其出庭作证的说法相矛盾。该刑事裁定中认定鉴; 机构和鉴定人曾就签名问题多次出具证明材料,被告亦没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被告在投诉处理行政程序中直接认定鉴人违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的行为违法违规情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作出的27号告知函第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兰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兰州市司鉴投诉〔2022 第27号《关于王X全投诉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中第三项内容;

二、 责令被告兰州市司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X全投诉第3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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