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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轻微伤案的辩护逆转:妨害公务罪认罪认罚撤回后,罚金刑独任适用

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提要:妨害公务罪认罪认罚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撤回认罪认罚,推翻原实刑量刑建议,考虑到妨害公务罪的侵害法益的特殊性,无罪虽未成立,但为当事人成功避免主刑争取单处罚金附加刑。

案情简介:2021 1212230分左右,被告人张二娃酒后欲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挪车问题与停靠xxx市场路边的出租车司机王三娃发生冲突,王三娃报警称遭人殴打,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民警刘四娃按照“110”指令,带领辅警周五娃到现场处置,民警刘四娃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又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张二娃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张二娃拒不配合,并拒绝上警车,民警刘四娃在使用强制措施使张二娃进入警车时,张二娃以肢体抵抗致刘四娃倒地受伤,后又以咬舌自尽相威胁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待救援民警到达现场后一同将被告人张二娃带回公安机关。经诊断刘四娃头皮血肿、外伤性头晕,经鉴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20211212230分左右,被告人张二娃酒后欲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挪车问题与停靠xxx市场路边的出租车司机王三娃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王三娃报警称遭人殴打,民警刘四娃按照“110”指令,带领辅警周五娃到现场处置,民警刘四娃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张二娃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张二娃不配合民警指令,并一直挡在警车右后门不上车,民警刘四娃多次警告未果后,在强制传唤张二娃 上警车时,张二娃用手推搡民警刘四娃,致刘四娃倒地后脑磕伤。经鉴定,刘四娃之损伤属轻微伤。

律师辩护思路:本案涉嫌妨害公务罪属于常见刑事罪名,本案中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后介入本案,介入本案时被告人已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后因本案中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缓刑的适用无疑与谅解书挂钩,致使被告人想要实现量刑建议结论的难度从经济成本上陡然上升。介入案件后,在了解案件罪名、事实与证据基础上,与被告人多次沟通后决定:1、撤回认罪认罚为无罪辩护创造事实条件;2、申请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排除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即对本案被告人张二娃第一次讯问笔录进行排除;3、紧扣现有证据围绕被告人是否针对民警执法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行为”,该案涉事实是否确有证据予以证实。基于上述问题,辩护人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事实无证据支持,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二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二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他并未推搡民警,不知道民警怎么倒地的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推搡民警致民警倒地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二娃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以肢体抵抗致民警倒地并受轻微伤,后又以咬舌自尽相威胁,拒不配合民警刘四娃执法,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称他自己也报警了的意见缺乏依据,且其拒不配合民警的传唤,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辩称他不是不想去派出所,是想和王三娃一起去派出所解决问题的意见不影响对其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辩护人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判决被告人张二娃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肢体抵抗并致民警倒地受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张二娃为使民警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对其依法执行职务而以咬舌自尽相威胁,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亦符合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方法,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轻量刑;辩称被告人并无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二娃在民警驾驶警车、穿着警服到达案发现场,并多次传唤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张二娃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上述已详述,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辩称被告人张二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二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律师案件评析:在经过庭前会议、庭审程序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实施推搡行为的事实,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但在罪名是否构成的问题上却采取了保守态度,仍以被告人以咬舌自尽相威胁等事实,认定属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行为,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在量刑层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就原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虽在本案中未取得赔偿谅解,但最终仅判处罚金2万元。通过本案的辩护可以明确反映出在我国的司政治背景下,让人民法院作出完全无罪的判决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可以让其在裁判时作为参考,进而在量刑时进行最大限度的“留有余地“的裁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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