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15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球团包产业务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在承包期限内由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经营被告从第三人处承包的球团包产项目,并向被告每月支付0.5元/吨的承包费,以当月结算产量为准,承包期间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价款包括卸车费。合同签订前即2018年12月30 日前产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交付铲车、双轿车各一 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在2018年12月30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挂账情况,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就合同签订前的债务进行清算,其中部分款项以球团包产项目款项进行支付,后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原告将部分挂账欠款进行垫付。经与被告协商, 将2018年部分垫付费用折算为原告项目保证金150000元,后由贾某某代被告向第二人交纳项目保证金10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向原告退还项目保证金、垫资款。故而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院就案件的三个争议点进行讨论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垫资款是否应返还,如返还,应返还多少的问题。法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垫资款9703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50000元。 庭审中,原、被吿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50000元。且被告称第三人已将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被告。故而法院支持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垫资款97032元和保证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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