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7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申请再审称,2013年11月17日结算后,蒋某还欠申请人1857994.2元的工程款,蒋某承诺代申请人支付民工工资和租赁费用后申请人才出具了857994元的收条,债务已经抵销,应当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蒋某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是追偿权纠纷,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争议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蒋某提起诉讼及杜某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杜某应否支付蒋某垫付的643920元农民工报酬和设备租赁费用。经一、二审查明,涉案工程由蒋某转包给杜某实际施工并享有利益,故杜某负有支付提供劳务人员工资报酬和相关设备租赁费用的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结束后,杜某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但因其未履行义务致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时工程转包人代其支付,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务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杜某对蒋某垫付的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只是辩称涉案费用是蒋某拖欠的部分工程款而不应返还,鉴于双方基于工程款的纠纷杜某已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杜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无法支持。至于杜某认为涉案费用因蒋某承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和租赁费用后,以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抵销,但除个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加之蒋某也不认可,收条所载收款亦是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形成,且收条所涉收款数额与拖欠工资报酬及租赁费用数额并不一致,故杜某债务已经抵销的申请再审理由亦无法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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