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田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内0402民初2074号
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050元及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利息5871.52元,并以58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如被告田某某未按前述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田某某名下的蒙D8××**号汽车一辆(发动机号G09294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1578)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原告已预交),由田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某公司。
案情与诉求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某某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58050元及逾期利息5871.52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以58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田某某以其名下的中华V6-1.5T-A/MT尊贵型DCT双离合(国V)(车牌号:蒙D8××**,车架号:×××1578,发动机号:GO92942)轻型厢式货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判令田某某承担律师费6000元;4.判令由田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9日,某某公司与田某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根据田某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并租给田某某使用,将车辆登记在田某某名下,田某某向某某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418.75元,租赁期共计48个月,如田某某未按期支付租赁款的,某某公司可以要求田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租赁款,并要求田某某就未付租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租金支付完毕日止;因田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某某公司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由田某某一并承担。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某某公司与田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然而,田某某却多期未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过某某公司多次催告,田某某仍未支付,故某某公司诉至法院。
田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委托扣款授权书、还款明细、逾期利息计算表、兴业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结合某某所举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9日,某某公司(甲方)与田某某(乙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田某某向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华晨中华V6-1.5T-A/MT尊贵型DCT双离合(国V)汽车一辆(发动机号G09294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1578),为方便田某某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某某公司在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租赁车辆继续登记在田某某的名下,由田某某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田某某取得的是对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租赁车辆所有权归某某公司;租赁期限48个月,每期还款2418.75元。租金支付日:某某公司实际付款日(n)后每一自然月的(n-1)日,除外情形:实际付款日为1日的,租赁支付日为每月1日;实际付款日为28日及28日以后的,租金支付日为每月26日。乙方应于每一租金支付日上午九点前将足额租金存入还款账户或汇入某某的银行账户。某某公司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逾期利息、保费、税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合同项下田某某应付款项付清后,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田某某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若田某某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某某公司,并征得某某公司的同意。田某某应一次性将提前终止款项支付某某公司账户。某某公司收到上述全部终止款项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和款项后的当日本合同提前终止,租赁车辆所有权由某某公司转移给田某某,双方共同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田某某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某某公司签署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租金和/或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手续费、保证金、税费、保险费等)等违约行为的,某某公司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1)要求田某某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3)要求田某某就到期未支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若有)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述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为止(5)要求田某某承担某某公司就田某某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且其中部分费用的标准不低于:某某公司发催收函的,100元/次;某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的,500元/次;某某公司委派代表上门催收的,1000元/次。田某某以案涉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某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及因某某公司代田某某向第三方偿付债务而形成的对田某某的债权。
2018年1月1日,案涉车辆登记至田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蒙D8××**号。同年1月31日,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公司。
另查明,某某公司提交的还款明细显示,田某某按每月2418.75元支付了24期的租金,尚欠24期租金合计58050元。
又查明,某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及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田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田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现田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及标准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依约要求田某某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田某某支付其为主张案涉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有关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以案涉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某某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某某公司据此主张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050元及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逾期利息5871.52元,并以580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如被告田某某未按前述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原告某某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田某某名下的蒙D8××**号汽车一辆(发动机号G09294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1578)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原告已预交),由田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