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劳务合同导致的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回顾:
赤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2#楼大白工程分包给原告王某施工,王某将大白工程施工完毕后,把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侴某,侴某挂靠消防公司进行消防工程安装过程中,因消防通道跑水致墙体大白脱落、地面污损。
2018年1月,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王某进行修复,经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与原告王某协商,以扣回承包消防工程侴某消防公司的施工费20000元和罚款3000元作为原告王某的劳务费,并将罚款单和罚款通知单交付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完成涉案修复工程后向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劳务费,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给付。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劳务,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原告王某为其提供劳务,欠原告王某劳务费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原告王某和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罚款单、罚款通知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在卷佐证,综合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及正常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人民币23000元;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