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地址重大误解,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案情表述:甲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通知书》及《买卖代理支付承诺(买方)》,委托中介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C区13号5801房业主发出购房要约。经中介公司的介绍,该物业业主乙某与甲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记载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C区13号5801号房。合同签订后,甲某通过中介公司向乙某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后由中介公司将买卖双方交易过户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海淀区交易所。但受理后交易所通知中介公司,房屋因区调整,变更了管辖,现属朝阳区,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乙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房屋是与人的生活不可分割的生活资料,当事人以房屋作为买卖标的时,房屋的性质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房屋所处的区域,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当事人选择房屋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案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将事实上已经变更为朝阳区的房屋误认为处于海淀区,故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应作重大误解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卖方退回卖方相关款项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