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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买法律后果

作者:吕媛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5次举报


一房二买法律后果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登记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规定,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力具有物权属性,在权力产生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

        第16条:“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权力,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共有财产的,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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