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协议处分共同财产。但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农转非”安置补助费对夫妻个人生活的安置补偿,应为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所说的“安置补偿”是对因征地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因丧失土地后的生产、生活的安置补偿。该《条例》明确规定,类似本案所涉及的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保险费用。可见,“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与特定的被安置人员分不开。
征用土地的“农转非”安置补助费的属性表明它有别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共同受赠等方式共同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