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个人出资部分转化为分割份额.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夫妻一方个人出资部分不因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出资部分转化为分割份额,对应的房屋价值归其个人所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0 条规定的精神,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分割共有物时,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原则上等分,但要考虑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贡献大小和生活需要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4.个人婚前购买但婚后才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即使一方系在婚后才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5.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属购房人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购房人偿还债务,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39 条第 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