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
情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尽到即使联系交警大队及告知轮胎损伤义务,汽车修理厂指派雇员因操作失误导致轮胎发生爆炸致雇员死亡,汽车修理厂在向雇员家属赔偿后,能否向车辆所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情形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及时联系交警大队及告知车辆轮胎有损伤情况,不存在定做/指示/选任过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修理厂雇员系因本人操作失误发生爆炸死亡,不存在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原因,所以汽车修理厂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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