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产权人出售他人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表述:甲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后获悉乙某刚好有房出售,并与乙某的儿子丙某联系实地看房,比较满意。但是由于甲某着急购房,并未要求丙某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就与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某未能按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是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乙某当庭辩称:本人没有出售房屋的想法,是丙某私自出售房屋,未取得甲某授权。
法院认为:乙某与丙某签订的合同因未取得产权人甲某的授权,先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现依法驳回了乙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