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媛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韶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伙联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谁否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

发布者:吕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575人看过


因用人你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符合工伤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所受伤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也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该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产生的,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不能以劳动者已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为由,免除或减轻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