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案情表述:甲某从乙某处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结果甲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丙某,并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上涨,甲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愿意返还丙某所交的定金,结果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领取全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时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从物权公示的原则出发,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只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权属情况没有产生误解,是双方的真是意识表示,合同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