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协议,第三人交付了购房款,要求产权人卖方人配合过户,卖方主张妻子不知情,不配合过户,要求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1.购房协议效力如何?2.是否继续履行?
1.协议有效。买房人与卖方人所签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即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已经支付购房款,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为此卖方应当配合买方完成过户,否则即构成违约。
2.应当继续履行。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不论从主观或客观上均无法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为个人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7条规定,对此卖方负有证明买方明知卖方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协议,并非善意第三人。但是本案卖方并未完成证明责任,因此购房协议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