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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被告私自将原告的货物变卖,吕媛律师为原告争取权益

发布者:吕媛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8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原告购买阀门水龙头等卫浴洁具并支付货款103584元,供货方向原告指定地点雁塔区某地,被告赵X作为临时派驻现场人员代收该批卫浴洁具,2020年6月,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该批洁具丢失,经联系核实被告,被告承认该批卫浴被其私自拉走且扬言要变卖,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赵X称其为扣押原告所陈述的物品,扣押的物品是阳X的,经查实,送货服务单中载明客户名称为(阳X、陕西某药业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20奶奶7月,购买方为某药业公司,销售方为某商贸公司,金额为103584元。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送货服务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卫浴货品系原告所有,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赵X返还原告10358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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