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媛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10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5年5月,原告经朋友介绍承包被告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养老院工程的三层单面楼、保安楼的外墙真实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陕西省长安县某养老院的三层单面楼、保安楼的外墙真时漆一共捌万元整,付了壹万元整,还欠柒万元整”,落款为“余某某”。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7万元工程款,被告以工程甲方未结算为由拖延不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方对证据提出质疑均被法庭驳回,一审判决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卢某某支付拖欠工程款70000元,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故余某某以双方没有结算为由拒付劳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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