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是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对于加班工资计算的具体基数因如何规定呢?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约定一定的数额,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即可。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进行,此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同岗位相同工资规定。如果根据前两项还无法确认的,应该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