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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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要求会员转至其他健身房,会员可以要求退还私教费嘛?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4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8日,原告陈康及其朋友王月婷与被告加仕荣公司签订《苏伊士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在被告经营苏伊士健身俱乐部办理两年家庭卡,价格为5660元,被告在协议书中备注送会籍十二个月。协议书中附带会员章程,章程规定:会员卡办理生效,仅限在办理的门店内使用,不可其他门店使用;会员入会后,会籍所在地的会所因经营场地出租方节约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该会所闭店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时,会员同意将其会籍转会至指定的其他健身会所,苏伊士无需为此退会费,会员有一次选择转入新会所的权利,公司会将剩余会籍时间一次性转至会员选择的其他会所内,如会员自会籍所在地会所闭店7日内仍未作出选择时,视为会员自动放弃上述选择权利,届时公司将会为会员安排有关转会事宜,以上温馨提示内容,已由工作人员在本人面前进行提示并对其内容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本人现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条款内容,会员签名如下(该处空白);因特殊原因,会所需将会员转到其他会所,会员有义务配合,会所提供服务时间品质不得下降。

    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83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确认收款。2019年1月13日,王月婷向被告支付了2830元,被告向王月婷开具收据确认收款。

2019年1月20日,原告陈康与被告加仕荣公司签订《私教协议》,购买6节课程,单价300元,总价1800元,约定:需一次性全部付款,每次课程结束后,会员需签字确认,私人教练课程使用期间,不得超过最高使用时数,您的课程为_节,从第一节课开始,需在_年_月_日内完成,会员需持续为公司会员,始得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协议另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00元。

2019年1月22日、1月26日,原告分别再次与被告签署《私教协议》,购买了3300元10节课程、1800元6节课程,协议签署当日,原告分别支付了1800元、33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苏伊士健身门店因与出租人就租赁事宜发生纠纷,于2019年10月中旬被出租人停电,2019年11月4日闭店至今。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康在被告加仕荣公司处办理健身会员卡、购买私教课程,支付了会费2830元、私教费用6900元,被告门店因与出租人发生纠纷被断电、进而闭店,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交纳会费、购买私教课程费用,具有正当性。被告辩称原告应按照会员章程规定配合将会籍转至其他会所,本院认为该规定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原告负担,原告并未按合同要求在该条款下方签名确认,故该条款无效,对被告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会员卡办理生效,但原告确认其于2019年1月开始在被告门店锻炼,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原告实际享受服务时间早于该时间点,故原告会员卡应自2019年1月已经实际生效,被告门店2019年10月中旬停电,会员卡正常使用期间费用原告应予支付,相应扣除后,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会员费2000元。原告向被告购买私教课程,支付被告6900元,原告称从未参加私教课程,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原告提供私教协议中课程,故被告亦应退还原告6900元费用。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健身房与出租人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会员可以主张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健身房赔偿损失。虽然健身房会员规章制度约定可以要求会员转至其他会员,但是此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会员负担,减轻自身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此外,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格式条款,不要只听信美好空洞的承诺,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服务方式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尽可能充分详细了解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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